来源: 中国应急管理报 2022-12-28 11:13:22
立法补齐制度短板
居民自建房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也涉及地方政府责任。目前,国家上位法对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没有系统性规定。正因如此,许多自建房长期处于监管“真空地带”,自建房安全事故屡屡发生。
2019年修订的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将农民自建低层建筑排除在外。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虽然针对2层(含2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对施工资质、设计图纸、工程质量、建材质量、开工申请、竣工验收等进行了规定,但据调查,该条例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安徽、湖南两地通过立法明确自建房安全使用责任、安全鉴定、危房处置、安全排查等一系列要求,是对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有益探索。两地都明确了自建房的定义,强调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并对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加层等行为予以禁止。
《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对自建房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条例指出,对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并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对经营性自建房,条例规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同时明确了不同部门经营性自建房屋监督管理责任。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聚焦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律,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措施。规定明确,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经营性自建房,规定明确,如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5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还有《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其中《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对农村房屋建设全流程进行了规范;《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农村自建房无图纸、无资质、无安全配套措施的“三无”施工现象存在;《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聚焦问题细化措施
5月以来,各地纷纷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多部门协同、理顺体制等措施,排查出不少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并推动完成整改或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一批重大安全隐患。
广西柳城县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机构人员开展自建房隐患排查,发现一栋6层自建房内竟有4家午托机构,且存在逃生窗封死、灭火器过期等多项安全隐患,200多名孩子身处险境。针对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自建房业主及午托机构立即整改隐患。
在山西太原市,位于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的新庄北街“八十六号院”大部分原为2层建筑,房龄约30年。经过多年违规改建扩建,原有建筑结构已被破坏——一层加设隔板,分割房屋空间;二层屋面遭违规破拆,加设楼梯通道;三层加建彩钢房。另有100余名建筑工人混租、群租在此,用电、用气混乱。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万柏林区住建、城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迅速推动排险除患,开展清退租住人员、拆除违章建筑等工作。
我国自建房数量庞大,涉及人口众多,且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改善居住条件需求和房屋用于经营需求日益增长,安全专项整治任务繁重,整治工作面临诸多困难。针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地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山东潍坊市采取“政府财政补一点、专业机构让一点、责任主体担一点”的办法,筹集排查鉴定资金;江西南昌市将150余名建筑类专家纳入专家库,并将57家鉴定单位列入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等等。
此外,各地聚焦不同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自建房安全管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出台后,湖南省已启动出台省级配套文件,逐步制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完善《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公布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等。湖北省编制《湖北省自建房安全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开展业务培训,让排查工作有章可循。安徽省亳州市印发《亳州市自建房屋建设技术指导手册》,为城乡自建房屋相关技术提供规范标准。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探索实施“群众点单、镇街下单、公司接单、群众评单”模式,从源头上提升自建房建设管理水平。
当前,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一些地方存在排查整治有死角、初判结果不精准、整改措施不到位、判定标准不一致、个别乡镇和部门工作推动不到位等问题。对此,各地应针对自建房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将专项整治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形成的制度机制,细化成更具体的措施,更好地落实到常态化监管工作中。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持续推进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但仍存不少问题。自建房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不到位,尤其是农村自建房数量众多又相对分散,很难做到全覆盖排查整治。
搭建网格、明确制度,一些地方已经有所行动,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压实监管责任,实现自建房安全监管常态化、制度化。
福建印发《福建省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明确自今年12月份起,全省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实行每月常规巡检和年度专业巡检,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浙江省杭州市构建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县、乡、村三级责任人清单制度,落实党员、干部、网格员定责包户,实行区域排查、治理责任承包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宁波市先后出台《宁波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着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长效治理机制。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筹建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统筹全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在镇(街道)、村(社区)筹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工作专干,着力打通自建房“最后一公里”监管盲区。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对事故、灾害造成的伤亡损失等予以赔偿,还可以为自建房提供提供专业的事故预防服务。
《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均明确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对自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修缮、维护等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且在必要时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对此,两地都鼓励通过保险等方式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牵头消防救援、公安、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机构以及有关乡镇,召集7家保险机构,制定经营性自建房保险相关工作方案。目前,通州区漷县镇翟各庄村在进行试点工作,全村86户拥有经营性自建房的村民中,已有81户投保。保险公司将联合村委会,指定专人作为安全巡查员,对投保的自建房进行日常巡查,并且定期聘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消防隐患排查和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城乡住房保险在宁波市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其附带的服务包括日常动态监测工作,即定期对项目中房龄较老、房屋质量较差的老旧房屋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再排查,一方面落实房屋安全隐患加固维修解危等各项工作,另一方面引入自动化监测技术手段,通过仪器实时监测数据变化,确保老旧房屋安全。
社会治理重心在基层,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也在基层。湖南将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解决以往“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基层监管难题。
自建房关乎群众生命安全,目前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盲区、堵点。推动自建房安全有序发展,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责任,相关部门也应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全力破解自建房安全监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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