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南日报 2023年03月09日 第12版 2023-03-14 11:01:45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乡村振兴是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要求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跨越,是中国式现代化战略目标下的时代要求。如何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推进。
一、明确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使命
从历史发展逻辑看,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已经成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必须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导向,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一号文件明确“建设农业强国”,“要立足国情农情,体现中国特色,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回答了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农业强国、怎样建设农业强国的时代命题。
从发展抓手看,一号文件强调的“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体现农业现代化强国的共同特征。一方面,科技创新始终是农业现代化的前奏和先导,决定着农业现代化的前沿变化和趋势。农业技术形态的不断进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不断演进。如科技创新引发的每一次种子革命,都造就了农业质的飞跃,对农业发展的飞跃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因此,必须把种业科技创新作为建设农业现代化强国的重中之重,守住“端稳中国饭碗”的战略底线。另一方面,科技对农业现代化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制度创新则是农业现代化的内在动力。因为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发展方式的每一次变革,就必然相应提出农业制度创新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完善农业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农民种什么、养什么,要跟着市场走,而不是跟着政府走”。这就要求着力破解农业资源要素错配与市场扭曲问题,发挥市场对结构性调整的决定性作用,关键是创新制度供给、创新政策供给、创新公共服务供给,以畅通农业供需通道,充分激活市场活力、要素活力、主体活力,使农业供给不断满足市场需求的变化,有效调动农民和基层的积极性。
基于自己国情建设农业现代化强国。“大国小农”是我们基本国情农情,小规模家庭经营是农业的本源性制度。家家包地、户户务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人为垒大户。一方面,无论什么国家、什么时代、什么社会制度,农业经营尽管存在规模大小的不同,但基本上都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既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历史现象,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普遍现象。另一方面,“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资源禀赋,决定了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只能通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实现小规模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突出农业资源禀赋多元优势与多重功能,以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二、回应建设“和美乡村”的社会热点问题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关键要看能否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没有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和诉求,伤害了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积极性,难以激发乡村的内在活力,偏离了乡村振兴的预期目标。针对农民群众和社会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一号文件提出“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明确要求立足乡土特征、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提升村庄风貌,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建牌楼亭廊“堆盆景”,并特别强调“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这无疑是党中央坚持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体现,是在乡村振兴中实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承诺,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和美乡村”、怎样建设“和美乡村”的现实问题。
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农民才是最有发言权的人,理所当然要尊重农民意愿,制度的安排应凸显农民的主体地位。这就必然要求我们站在农民立场,去聆听农民需要什么样的生活、需要什么样的乡村,给乡村社会以充分的话语权、自主权,以更好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激励其创造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生活。为此,应将农民群众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乡村振兴成效的根本尺度,对农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始终保持敬畏之心,更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乡村振兴是贯穿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一项长期性任务,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2021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在国家法律层面要求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基础,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严格规范村庄撤并。这应该成为一个基本遵循。因为推进乡镇和村庄区划调整、拓展和优化乡村发展空间,不仅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更关系到能否遵循乡村发展的客观规律、关系到中国全面现代化能否顺利推进。
三、探寻在乡村振兴中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共同富裕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核心目标。为此,增加农民收入不仅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首要工程,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工程、“三农”工作的主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如果农民收入得不到增加,农民生活得不到改善,不仅实现共同富裕将成为一句空话,而且乡村振兴也难以顺利推进。一号文件紧扣“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业经营增效”“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提出“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并要求“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回答了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发展一个什么样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怎样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难题。
让财产性收益成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来源,不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尽管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总体上在不断提升,但整体收入水平仍然偏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然突出,其中公民身份的城乡二元、土地身份的城乡二元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性障碍。从农民收入结构看,相对于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过小是最明显的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应以此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成果。
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径,走共同富裕之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推进动力变革与制度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战略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要求,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必须“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不断推进土地制度从集体所有制的单一实现形式向多种实现形式演变,不断优化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向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并按要素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如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以新的时代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向。农村集体所有制有一个先天性的局限亟待破解: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有助于土地要素的优化配置,而集体所有制内含着成员制,成员制又具有排他性、封闭性,成为问题的核心和症结所在。为此,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进而既超越西方的发展道路,又弥补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历史局限,推进社会主义制度创新。
作者:陈文胜
■ 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院长
■ 湖南省中国乡村振兴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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